北京市检一分院办理本市首例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件,探索监护监督新模式
2021年4月25日是世界儿童日,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北京市检一分院就一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召开委托监护仪式暨监护监督座谈会。该案系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件。北京市检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祥阳主持会议。
▲图为会议现场
此举是首都检察机关主动对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两法”,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部署的重要举措。1名全国人大代表、4名北京市人大代表受邀到场监督。
▲图为北京市检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祥阳主持会议并讲话
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官、委托监护受托人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单位参加此次会议。会议注重增强委托监护的仪式感和严肃性,明晰了受托人和相关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汇聚了未成年人保护各方的合力,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与会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
▲图为全国及北京市人大代表到场监督
家庭突发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出现“监护缺失”
未成年人兰兰(化名)是本市某中学学生。2020年底,兰兰母亲涉嫌将其父亲伤害致死,兰兰目睹案发过程,后其母亲被北京市检一分院批准逮捕。由于父亲死亡、母亲被羁押,兰兰成为了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虽然生活由其表哥照顾,但仍然存在“监护真空”。
监护缺失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监督?
兰兰救助线索由北京市检一分院第一检察部移送至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庞涛受理后,为兰兰向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小额爱心救助金,并委托司法社工对兰兰进行心理、生活等方面的帮助支持,同时思考如何解决兰兰的监督缺失问题,最终决定建议当事人通过委托监护制度解决。经过委托社会观护调查、征求受托人和兰兰同意后,检察官到看守所会见兰兰母亲,向兰兰母亲进行了法治宣讲,见证了其自愿出具委托监护手续的过程。
见证签署监护委托书,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各方合力
为了让受托人切实感受到监护职责的重要性,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委托监护后的监护履职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决定举行委托监护仪式和监护监督座谈会。
▲图为检察机关与各方座谈交流
会上,兰兰所在学校、住所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了前期为兰兰申请社会救助金、免除学校住宿费、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情况。
受托人在检察官和人大代表的见证下签署了《监护委托书》,他表示,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以及各部门对兰兰的关心支持,这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兰兰目前已经从家庭变故的阴影中走出,逐步回归正常学习生活状态。
▲图为受托人签署《监护委托书》
因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件,检察官对有关委托监护、监护监督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件中的职能定位等进行了讲解,以便各方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职责。
▲图为检察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讲解说明
与会人大代表对委托监护仪式、监护监督座谈会的创新法律监督方式给予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此方式对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问题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应当加以推广。代表们表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有关各方协同发力,使涉案未成年人顺利走出家庭突发事件造成的心理阴影,重归正常的学习生活,成效明显。代表们还就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的职能定位、做好监护监督工作、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
北京市检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祥阳表示,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和最终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协力推进,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优越性。举行委托监护仪式、召开监护监督座谈会是对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生动诠释。检察机关应当以时不我待、奋勇争先的精神状态,有力扛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两法”,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为契机,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以“求极致”的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代表观点
李勇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企业管理部主任、纠察大队大队长、一级巡逻警务站保安大队大队长
检察机关和有关各方工作到位,合力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问题,是落实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生动实践和有力举措。下一步要继续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受托人权益保障,可以对监护监督工作引入第三方评估。
安丽娟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首钢矿山街道居民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兼主任
这次活动很有价值、有意义,使人清晰了解了相关检察职能和法律规定。通过细致剖析个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开展监护监督的工作格局,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修订后的“两法”即将实施,检察机关的主动监督、积极对接,特别必要且及时。
林雪梅
市人大代表、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通过本案,让我们看到了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看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积极实践,看到了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救助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由衷感到欣慰。
穆静
市人大代表、北京回民医院副院长
本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性,让我们看到了社会精细化治理中的各方职责以及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这种放在社会治理大格局中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的办案思路值得肯定和提倡,应当在各层面推广。
卫爱民
市人大代表、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主任
监督座谈会准备充分,形式具有创新性和必要性。此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祖国下一代的关心和关爱。这个案件在北京首开先例,是一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创新,也是检察监督工作的创新,建议总结经验、予以推广,促进各方合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知多一点
未成年人保护“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办案开展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对于监护人缺乏有效监护能力,或者因客观原因事实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缺失情形,依法妥善进行监护干预和保护救助工作。
文字:王 磊、庞 涛
图片:张 超
排版:周奕璇
往期回顾